發布時間:2021-11-24 15:08:18 通訊員:院曉昱
1 項目由來
根據《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和地塊土地證中,地塊屬于第二類用地工業用地(M),柞水縣自然資源局意向將陜西商洛盤龍植物藥業有限公司地塊變為住宅用地。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條規定,用途變更為住宅、公共管理與公共服務用地的,變更前應當按照規定進行土壤污染狀況調查。故陜西商洛盤龍植物藥業有限公司作為土地使用權人,委托中圣環境科技發展有限公司(調查單位)對本地塊開展土壤污染狀況調查工作,并編制《陜西商洛盤龍植物藥業有限公司建設用地土壤污染狀況初步調查報告》,為下一步工作提供指導。
2 調查概述
地塊位于陜西省商洛市柞水縣石七街柞水縣縣域工業集中區馬房子村內,占地面積約為19853m2。根據場地周邊地形地貌特征、污染物可能遷移的距離及保護目標的分布情況,確定場地周圍區域的調查范圍為:以場地邊界為中心,外擴1000m。
根據場地周圍區域現場踏勘,場地北側緊鄰馬房子河,西側、東側均有居民區,南側為盤龍植物觀賞園。踏勘范圍內未見農田、學校、醫院、飲用水源保護區及其他公共場所。
目前該地擬規劃用地類型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規定的第一類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
3 場地概況
陜西商洛盤龍植物藥業有限公司是一家中藥飲片、中藥配方顆粒的研發、生產和銷售為主的醫藥制造業企業,生產銷售幾十種中藥飲片。公司地塊位于陜西省商洛市柞水縣石七街柞水縣縣域工業集中區,2003年開始建廠,2004年建成部分構建筑物并開始運營生產,該公司于2021年2月停產至今,通過現場踏勘,場內主要構筑物有飲片車間、陽光房、藥材儲存庫、固廢暫存區、廢水沉淀池、辦公樓、食堂等。原有構建筑物均未拆除,且車間內的所有生產和輔助設備也未拆除,廠區內已無原輔材料、成品藥材或其他物品堆放存貯。
4 工作方案
本項目場地面積19853㎡,共布設7個土壤監測點,場地內共布設6個,分別位于普通藥品洗藥間、毒性藥品洗藥間、藥品晾曬區、固廢暫存區、沉淀池下游及藥材庫,場地外西北側方向距離100m的林地處布設1個對照點。土壤監測因子為:《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21)中45項基本項目、6項理化性質(pH、容重、有機質含量、含水率、孔隙率、機械組成)及石油烴(C10-C40),共計52項。
場地上游、場地內及場地下游各布設1個地下水監測點,共計3個地下水監測點。地下水監測因子為:《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的常規指標37項及石油類,共計38項。
5 監測結果和評價
根據環楚檢測技術(上海)有限公司對調查地塊土壤及地下水的采樣監測結果,土壤中污染物含量均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下水常規指標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III類限值,石油類滿足《地表水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II類限值。對人體健康的風險可以忽略,不屬于污染地塊,無需開展進一步的詳查和風險評估。
6 結論和建議
本次調查地塊用地性質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規定的第二類用地中的工業用地(M),擬規劃用地類型屬于《土壤環境質量 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GB36600-2018)規定的第一類用地中的居住用地(R)。土壤檢測結果低于《土壤環境質量建設用地土壤污染風險管控標準(試行)》(GB36600-2018)中的第一類用地篩選值;地下水常規指標檢測結果低于《地下水質量標準》(GB/T14848-2017)中III類限值,石油類滿足《地表水質量標準》(GB3838-2002)中II類限值。根據以上調查結果及場地現狀情況綜合考慮,認為該地塊不屬于污染地塊,無需開展進一步的詳查和風險評估。根據現場調查場地內構建筑物及生產設備目前均未拆除,無遺留原輔材料,拆除過程和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可能存在環境風險及二次污染,故在拆除過程和建筑垃圾運輸過程中應滿足相應的環保要求,進一步加強場地環境管理和監管。
7 報告編制質量
該初步調查報告確定以廠區為調查范圍基本合理,資料收集較完備,采樣點位布設及采樣深度設置基本適應調查需求,現場樣品采集過程較為規范,水文地質資料滿足初步調查需要,檢測項目選擇基本反映了行業污染特征,委托的第三方檢測機構具備相應資質(采測未分離),監測數據統計較規范,初步調查結論總體可信。